(2015)西刑初字第679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西刑初字第67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任某作
强制措施
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5)568号
指控事实
2015年4月22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任某作酒后无证驾驶鲁B×××××号牌轿车,沿莱西市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村委大门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莱西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在送检的任某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任某作犯危险驾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文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臧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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