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77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西刑初字第67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于某修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
2001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强制措施
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5)565号
指控事实
2015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修酒后驾驶鲁B×××××号牌丰田轿车,沿莱西市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莱西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在送检的于某修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于某修犯危险驾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文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臧艳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