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52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平刑初字第852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治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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