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33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平刑初字第833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某,农民。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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