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94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平刑初字第794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农民。2004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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