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34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10)
(2015)平刑(速)初字第534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旧店镇洼子村173号。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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