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47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15)
(2015)平刑初字第547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龙某某,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退赔款1000元,发还给孙永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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