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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平刑初字第740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平刑初字第740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晓龙,农民。
    被告人李斌,个体工商户。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晓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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