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5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平刑初字第705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农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被告人滕顺堂,农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滕顺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退赔款6610元,退给平度市新河镇灰埠村滕云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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