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79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7-27)
(2015)平刑初字第679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建明,1975的1月4日出生,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徐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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