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62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平刑初字第76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农民。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宝安,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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