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李刑初字第464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李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无业。200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16时许,赵某(另案处理)欲购买冰毒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某某,二人约至前海西村御海足道洗浴中心路边处交易,后赵某驾驶汽车至此处,董某某进入赵某汽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一包冰毒,重约0.5克。
    同年6月8日董某某被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缴获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该3包白色晶体称重为1.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2.3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董某某指认被查获毒品的照片,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5)433号起诉书,户籍信息,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15)976号毒品检验报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2015第00025号、0004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到案后揭发了王江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5年6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民警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青岛市城阳区前海西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3包。董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赵某贩卖毒品的罪行,并揭发了王江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王江现已因涉嫌向董某某贩卖毒品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了王江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文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綦元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