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60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黄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无业。2011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1日,因被告人付某患有重大疾病,本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10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付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容留牛某某、辛某某、曲某某(在逃)吸食冰毒1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付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容留牛某某、辛某某、曲某某(在逃)吸食冰毒1次。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证人牛某某、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租房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审 判 员 车邦国
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颖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