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119号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定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原任定陶县仿山镇十里铺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4日由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秦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定陶县南王店镇开办胶厂,因缺少资金,向时任定陶县仿山镇十里铺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朱某甲借款。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甲领取本行政村2007至2009年占地补偿款85579.2元,并由朱某甲保管。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任十里铺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2月朱某甲向被告人王某催要借款,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由朱某甲保管的该行政村占地补偿款85579.2元偿还其因从事营利活动所欠朱某甲的借款。后于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上述钱款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中共仿山镇委员会证明、发破案经过、定财预指(2009)011号通知、定陶县人民政府定政字(2007)26号文件、仿山镇人民政府定仿政(2011)22号文件、NO:005279收据、定陶县义和明胶有限公司吊销情况及股东出资表、企业变更情况、本院(1989)定法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甲、魏某、杨某、季某、陈某、朱某乙、朱某丙、滑某证言及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意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缺少法律知识,主观恶性小,案发前被挪用钱款已积极归还,社会危害性甚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定陶县仿山镇十里铺行政村2007年至2009年三年占地补偿款85579.2元,于2010年2月由被告人王某和朱某甲领出,后一直由朱某甲保管。于2013年2月被被告人王某挪出,用于偿还因其经营胶厂所欠朱某甲借款,后于2013年5月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本院认为,案发前已积极归还是事实。但被告人王某作为定陶县仿山镇十里铺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85579.2元,用于偿还个人经营欠款,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违反了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知道系法律所不允许,虽在案发前已归还,结合其挪用资金的数额与情节,社会危害性不是甚微;另一方面,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综上,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因受贿罪立案侦查,主动交代挪用资金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因涉嫌犯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询问、讯问时均未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后证人朱某甲于2014年11月21日证言证实被告人有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掌握了该犯罪线索,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接受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并结合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经过可以相互印证,综上被告人王某对挪用资金罪不存在自首情节,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集体资金85579.2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光英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薛方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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