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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成刑初字第141号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成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6月25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成武县张楼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病退军人档案的方式,骗取病退军人抚恤金人民币(下同)141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至本院反贪局投案。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退回赃款14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曾于1987年11月7日,应征入伍,1990年11月退伍)在其任成武县张楼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病退军人档案的方式,骗取病退军人抚恤金,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领取2700元、3450元、3885元、4065元,共计141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同年8月13日,赵某退回赃款14100元,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装备科扣押,上缴成武县财政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赵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69年11月4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张楼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一份,证实赵某系张楼镇政府的工作人员,1987年10月参加工作,2007年至今任张楼镇民政主任。
    (3)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到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主动交代自己骗取××回乡退伍军人优抚资金的犯罪问题。同年6月24日对赵某涉嫌贪污进行初查、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查实被告人贪污数额共计14100元,该案遂告破。
    (4)民政部关于××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民政厅、菏泽市民政局转发相关文件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证实申请享受××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2﹥有××例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4﹥因服役期间所患××,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5)赵某××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证实被告人赵某于1987年11月7日在成武县应征入伍,1990年11月退伍,曾在部队期间腰脊劳损、膝关节炎住济南88医院,2008年3月23日经菏泽市荣军医院诊断复查,上报了山东省××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等。
    (6)领取优抚款的记账凭证、被告人赵某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领取优抚补贴:2011年领取2700元;2012年领取3450元;2013年领取3885元;2014年领取4065元,共计14100元。
    (7)扣押财物清单、移送扣押财物清单、成武县非税收入专用现金缴款单,证实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退回赃款14100元,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装备科扣押,上缴县财政。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张楼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任会计,每年的病退军人抚恤金发放账目都是他做的。赵某从2011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领取了病退军人抚恤金。赵某是他民政办的主任,不符合领取条件,因为只有××退军人,才能领取这部分钱。赵某领取病退军人抚恤金有账目记录。2011年度每个月是220元,加上补的上一年最后三个月的60元,赵某领取了2700元;2012年领取3450元;2013年领取3885元;2014年领取了4065元,这几年赵某一共领取病退军人抚恤金14100元。2011年和2012年前两季度都是发的现金,领款人的签名都是他代签的,以后的优抚款都是直接打到优抚对象的银行卡里了。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张楼镇政府任副镇长,分管民政、财税方面的工作。他不知道赵某为自己办理因病还乡领取退伍军人抚恤金的事,赵某没给他汇报过此事。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张楼镇政府任副书记,分管信访、农业、政法、民政工作。她不知道赵某为自己办理因病还乡领取退伍军人抚恤金的事,赵某没给她汇报过此事。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他是来投案自首的,他不应该领取退伍军人因病还乡生活补贴。1987年10月份,他入伍参军,1991年退伍,1993年在苟村镇政府参加工作,2007年至今任张楼镇政府民政办主任。领取病退军人补贴的条件是:在部队服役时受伤或者有××的军人,达不到伤残标准的,在退伍还乡之后,凡是没有安排工作或没有工作的,到乡镇民政领取病退军人补贴,这是国家的一项优抚政策。申办程序是:凡是想办理病退军人补贴的对象,先到县民政优抚股领取一张申请表,然后带着退伍证等相关资料到乡镇民政办初审,初查符合条件的,盖上镇民政办的公章,再到县民政局优抚股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由县民政局优抚股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他在部队当仓管员时腰部受过伤,在他的军人档案里可能有记录,但是他有工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工资,不符合领取病退军人补贴的条件。2008年他听说有这个政策,自己又是民政办主任,就按办理程序准备了相关资料报批。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领取了2700元、3450元、3885元、4065元,共计14100元。2011年和2012年前两个季度,是发放的现金,他在民政办会计王某那里领取的。2012年下半年以后,抚恤金都是打到了他的信用社银行卡上。这些钱让他平时零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不符合领取病退军人补贴的条件下,骗取国家抚恤金141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退回的违法所得141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退回违法所得14100元,予以没收,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晓芳
    审 判 员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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