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滨刑初字第306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滨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系受害人施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系受害人施某乙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建雷,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
    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冰,该公司职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刘建雷、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尹振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轿车在滨州市黄河二路西海四路路口与行人施某乙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施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审批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孙某诉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医疗费274元、死亡赔偿金237640元、丧葬费25119元、被扶养人施某甲生活费71658元、被抚养人孙某生活费79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1610元、鉴定费800元;上述费用按主次责任分配后被告人应承担损失371376元。并当庭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检报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收据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系自首;2、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意见为:民事赔偿部分应当首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为:依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M×××××号轿车沿滨州市黄河二路由西向东行至西海四路路口以东约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施某乙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施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审批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超速行驶、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施某甲、高某、花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鲁M×××××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出生于1952年4月7日、孙某出生于1954年3月8日,二人共有子女二人。该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孙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74.1元、死亡赔偿金237640元(11882元/年×20年)、丧葬费25119元,被扶养人施某甲生活费71658元(7962元×18÷2)、被抚养人孙某79620元(7962元×20÷2)、交通费1000元(本院合理认定)、鉴定费800元,共计416111.1元。以上事实由医疗费收据、鉴定费收据、身份证明、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孙某就该案民事部分与被告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在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人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亦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提供了财产保障,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款项因被害人施某乙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应减轻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与被告人李某20%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与被告人李某应再赔偿244669.6元((416111.1元-110274.1元)×80%),该款应当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李某予以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已履行该部分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合理予以认定。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甲、孙某医疗费274.1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1027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秀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