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689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滨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于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菊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汉族。
原告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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