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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刑初字第261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新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尹成刚,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翟来庆、曹申亭,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彦彦、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尹成刚,被告人梁某某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翟来庆、曹申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因乔某某在其出国务工期间与其妻子孔某某关系暧昧而怀恨在心。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乔某某在新泰市楼德镇西柴城村西广场附近相遇后,将乔某某左面部打伤。经鉴定,乔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合并眶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微伤。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诉称: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2325.37元、误工费14771.7元、鉴定费300元、照相费4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89437.07元。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均为新泰市楼德镇西柴城村村民。在梁某某出国务工期间,梁某某之妻孔某某与乔某某关系暧昧,梁某某回村发现后对乔某某怀恨在心。2015年2月15日16时许,梁某某与乔某某在本村村西广场附近相遇并发生争执,梁某某用拳击中乔某某面部,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碎瓦片拍向乔某某左面部,致乔某某左眼眶内侧璧合并眶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微伤。201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3月4日,梁某某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2325.37元、误工费14771.7元、鉴定费300元、照相费4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8037.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诊断书,门诊收费票据,工资计算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鉴定票据一份,照相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医疗费2325.37元、鉴定费300元、照片费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新泰市人民医院三份诊断书证明原告人休息时间共三个月;工资计算清单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人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923.9元,误工费认定为14771.7元。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037.07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三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二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医疗费2325.37元、误工费14771.7元、鉴定费300元、照相费4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037.0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衍霞
    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
    人民审判员  阚兆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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