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新刑初字第119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8-7)



    (2015)新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斌,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甲。因犯强奸罪,2006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丽,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郑斌、被告人任某甲及辩护人郭丽、被告人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同年4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乙及诉讼代理人任玉伟、曹仁玉、被害人陈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王超、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郑斌、被告人任某甲及辩护人郭丽、被告人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因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永丰面业”王某甲与陈某乙经济纠纷一事,陈某乙将车堵在“永丰面业”门口。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为应对此事,让任某甲纠集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等人在“永丰面业”办公室内等候陈某乙等人,下午15时许,陈某乙、陈某甲、赵甲、泥某甲等人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永丰面业”院内,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厮打,后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从“永丰面业”二楼下来,将陈某乙、陈某甲、泥某甲打伤。经鉴定,陈某乙、陈某甲、泥某甲、王某甲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娄某甲被抓获归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动投案,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任某乙主动投案,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邹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动投案。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任某甲等八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乙等人陈述;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并建议对八被告人依法量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称陈某乙之前为“永丰面业”公司垫付利息,多次纠集人员来公司闹事。2014年3月5日,陈某乙用车堵住公司大门,其考虑到她还来闹事,让任某甲找人过来帮忙调解。3月6日下午,陈某乙来到面粉厂,先用秤砣砸办公室,又与自己发生撕扯,同来的两人架住自己的胳膊打自己。任某甲约来的人听到后下楼制止,其没有看到打架经过,陈某乙如何受伤自己不清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陈某乙案发前用车堵门,挑起事端,后到“永丰面业”公司用秤砣砸办公室,谩骂他人、动手打人,具有完全过错;打架地点为被告人王某甲的工作场所而非公共场所,王某甲没有流氓动机,属被动挨打,而非斗殴,其主、客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故意。2、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表现为称霸一方或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殴斗,行为人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不属于流氓活动;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3、从证据上看,八被告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害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其伤情是伤害他人过程中所致。4、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5、从主观上判断,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侦查环节及公诉程序没有对双方同等追究。6、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本案是治安案件,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被告人任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2014年3月5日,王某甲找自己说“永丰面业”公司被堵,让其找人帮忙调解。3月6日,其约其余的被告人到面粉厂吃饭,没有想打仗;陈某乙等人到公司闹事,其听到王某甲喊“下来”后约其他人下楼,自己被陈某乙打了,其打了她的嘴部;与陈某乙同来的人拿着铁锨被其几人夺下来,其将他摔倒。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殴斗;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争霸或者其他不当目的而成伙结帮殴斗;客体要件指向公共秩序,形成对整个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害人陈某乙将车堵在“永丰面业”公司门口挑起事端,王某甲让被告人任某甲约人和解,不需要打仗;在王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厮打,任某甲跑到楼下拉仗时被陈某乙用手挖伤,任某甲动手打的陈某乙,陈某甲拿着铁锨参与打仗致矛盾激化。王某甲主观上是为防范陈某乙等人扰乱公司的秩序,任某甲出于防范动机,没有组织、指挥及对到场人员提出要求,其行为不属于争强好斗、约集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心理与聚众斗殴罪有本质区别。2、本案被害人一方几次到“永丰面业”公司挑事、引起事端,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最高院指导意见,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斗不能升格为聚众斗殴,本案宜定性为一般治安案件。3、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行为属双方共同构成,单方不能构成聚众斗殴,亦不构成聚众斗殴罪。4、被告人任某甲虽有前科,但在本案中作用相当轻微,被害人方应对斗殴行为和后果负完全责任;饭后任某甲想离开,被王某丁留住,其在斗殴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持任何器械,在王某甲及自己被打后才还手,对方是轻微伤,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任某甲无罪。
    被告人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是任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在“永丰面业”公司二楼玩,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其下楼拉仗,自己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任某乙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案发当天任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在“永丰面业”公司二楼打牌,听到楼下喊救命,看到有几个人打王某甲,其几人下楼拉仗,后有人拿铁锨冲向其几人被夺下来,其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案发当天任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到“永丰面业”公司二楼玩,在听到下面有喊声后下楼,看到有几个人打王某甲,其过去拉仗,有个人拿铁锨被夺下来,其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王乙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其不认识任某甲,是姜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在“永丰面业”公司二楼听到有人吵吵,看到有人打王某甲,现场有个妇女拿着秤砣,拉仗时有个男的拿着铁锨过来被夺下,其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案发当天任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在“永丰面业”公司二楼玩,听到楼下有吵吵声,下楼后看到有人打王某甲,其将他们拉开,自己没有动手打人,现场拿铁锨的男子如何倒地不清楚。
    被告人姜某乙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案发当天任某甲约自己吃饭,饭后在“永丰面业”公司二楼听到有人吵吵,看到有人被打,其几人下楼拉仗,自己没有动手打人。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乙与新泰市“永丰面业”公司有债务纠纷,案发前陈某乙多次到公司索要债务,将公司的办公桌用秤砣砸坏。2014年3月5日,陈某乙为索要债务,将其轿车堵在位于新泰市新甫街道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任某甲约人应对陈某乙要账,预防对方闹事。后任某甲以吃饭为名,约集被告人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等人,于同年3月6日上午赶到“永丰面业”公司,中午饭后在公司二楼办公室内等候。当日15时许,陈某乙与陈某甲、赵甲、泥某甲赶到“永丰面业”公司开车,陈某乙看到自己的轿车被移动后,进入院内辱骂,王某甲听到后与陈某乙发生厮打,随后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从“永丰面业”公司二楼办公室下楼,任某甲与陈某乙发生撕扯。陈某甲看到后从院内拿起铁锨赶来,被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等人夺下铁锨,任某甲、娄某甲、姜某甲等人与陈某甲发生撕扯,致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泥某甲构成轻微伤。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娄某甲被抓获归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动投案,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任某乙主动投案,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邹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动投案。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甲陈述,2014年3月5日下午,因“永丰面业”公司王某丁欠其姐陈某乙的钱不还,她将车堵在公司门口。3月6日15时许,陈某乙让自己和她将车开回来,其与自己公司的司机泥某甲、赵甲接上陈某乙,四人来到“永丰面业”公司门口,看到陈某乙的车被挪动,已能通车,其用自己的车再次将大门堵上。陈某乙下车后在公司院内骂,赵甲、泥某甲跟着进去,在办公室门口她与王某甲和他妹妹吵起来,王某甲抓住陈某乙的头发,与他妹妹对她殴打。随后其看到约七个人从二楼办公室下楼,将陈某乙打倒,对她拳打脚踢。其从公司的墙边拿起铁锨跑过去,还没有跑到,过来四个人抓住自己手脚摔倒自己,并对其拳打脚踢,有一人用铁锨打自己的腿、腰部,其顺势拉倒一人,夹住他的头,他说不打了,其松开手后他起来打自己的头部,其中一人用脚踹自己的头,致鼻子出血。他们打了一会后,听到王某甲喊不让动手了,他们上了楼,其报警后他们下楼走了。其鼻子、头部等部位被打伤,陈某乙的头部、脖子、腿部受伤,其没有看到陈某乙损坏“永丰面业”公司的财物,也没有听到王某甲喊二楼的人下楼。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5年3月5日下午,其与司机驾车到“永丰面业”公司要账,经理王某丁不在,公司正常生产不还钱,其生气便将车放在公司门口。次日15时30分许,其约弟弟陈某甲带人到面粉厂去开车,他安排了他厂里的泥某甲、赵甲,其四人赶到面粉厂。到后,其看到自己的轿车位置变动,进厂里问为何挪动自己的车,在公司办公楼前骂王某丁。王某丁的父亲王某甲从北面过来,与他妹妹一起将自己摁倒在地,撕扯自己的头发,抓伤自己的脖子,接着从办公室二楼上下来七八个人,对自己拳打脚踢。这时其弟弟陈某甲过来,他们中的四五个人将他打倒,剩余的二三个人继续殴打自己,约10分钟后他们停手。其电话报警后,看到王某甲躺在地上,打自己的人已经离开。之前,其到“永丰面业”公司要账时砸坏了公司的桌子,在与王某甲撕扯时没有听到他喊让二楼的人下来。其左腿膝盖、头部、胳膊、颈部等被打伤,陈某甲的头部、鼻子、腿受伤,其不认识打自己的人,怀疑是王某丁雇来的。
    3、被害人泥某甲陈述,2014年3月6日15时许,经理陈某甲约着自己和赵甲接上他姐陈某乙,到“永丰面业”公司去开车。到后看到陈某乙的车堵在公司门口,陈某乙下车后进入公司院内骂,其与赵甲也向里面走。这时一个老头从北面骂着跑到陈某乙跟前,抓住她的头发便打,有个妇女在后面打陈某乙,其与赵甲跑过去时,其听到老头喊“下来”,从二楼上下来七个小伙子,对陈某乙乱打并将她打倒在地,其与赵甲拉架,他们便打其二人。随后陈某甲跑过来,他们中有四五个人过去打陈某甲,有人抱腿,有人抓胳膊,将陈某甲摔倒在地并殴打,其中一人拿铁锨打陈某甲的腿部,有人威胁要打死陈某甲,其与赵甲过去没有拉开,其被打了好几拳,嘴部被抓伤。约10分钟后他们上了二楼,陈某乙报警后,那个老头躺在地上。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甲证言,2014年3月6日9时许,任某甲约自己喝酒,到自己家接上自己,车上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赶到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经理王某丁说昨天因账目的事被堵了门,已将车挪开,等要账的妇女来后帮忙将她拉住。中午王某丁请其几人到墨石山吃饭,饭后除王某丁外其八人在公司二楼办公室内玩。15时许,其听到公司院内有个妇女在骂,任某甲说下去看看,他们七个人下楼,其害怕打仗没有下楼。约20分钟后其给任某甲打电话说为什么打起来,任某甲让自己走。下楼后看到王某丁的父亲躺在地上,公司门口堵着两辆轿车,有个妇女在门口骂,还有两个男子在场,其没有看到他们如何打仗,也没有注意谁受伤。
    2、证人赵甲证言,2014年3月6日15时,其与陈某甲、泥某甲、陈某乙到“永丰面业”公司开车,到后看到陈某乙的车堵着公司大门,她下车后在院内骂,其与泥某甲也进入院内,北面一个老头骂着跑到陈某乙跟前,抓住陈某乙的头发便打,一个妇女从后面撕扯陈某乙。随后从二楼下来七个小伙子,他们殴打陈某乙并将她踹倒,对她拳打脚踢,其与泥某甲过去拉架,他们殴打其二人。这时陈某甲从南面过来,五个小伙子上去打他,抓住他的腿、胳膊将他摔倒,有人用铁锨打他,其与泥某甲过去拉但未拉开。他们打了陈某甲约10分钟,看到陈某甲不动了后上了二楼,陈某乙报警后,那个老头转了一圈后躺在一辆汽车前。陈某甲的鼻子、头部被打伤,陈某乙的脖子、手被抓伤,泥某甲的下巴被抓伤。
    3、证人王某丙证言,其系王某甲的妹妹,在“永丰面业”公司做饭。2014年3月6日15时许,其在厨房干活时看到一个妇女边向北走边骂,手里拿着秤砣。在办公室西面,王某甲与她撕扯在一起,其过去拉那个妇女但没有拉开。接着有四五个人打在一起,现场很混乱,其害怕躲进厨房,后看到王某甲躺在汽车旁,具体几个人打仗不清楚。
    4、证人王某丁证言,其系“永丰面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及王某甲之子。2014年3月5日15时许,因与陈某乙的3万元债务纠纷协商不成,陈某乙用越野车堵在公司门口。次日,因客户出不去,其与父亲撬了她的车。当日11时许,其父让自己陪任某甲等八人去吃饭,饭后回到公司,因维修机器其到市场买配件,任某甲他们在公司内玩。当日16时许,其妹妹打电话说家里打了仗,其父躺在地上,听父亲说让任某甲等人来是维护公司别打了仗,其余六人其不认识。
    5、证人王戊证言,其表弟娄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娄某甲驾驶该车辆。
    6、证人王某己证言,2014年4月22日13时30分许,娄某甲驾车与其到新泰市西关钢材市场买钢材,在车管所对面的工会路被查获。
    (三)视听资料
    1、被告人提供光盘,证实打架现场情况。
    2、讯问光盘,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甲讯问情况。
    (四)鉴定意见
    伤情照片及(新)公(刑)鉴(伤)字(2014)0270、0271、0272、03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乙头皮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肢体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甲头皮挫伤、牙齿缺损、胸部软组织损伤及左外踝部表皮损伤为轻微伤;泥某甲面部表皮损伤、口唇粘膜裂伤为轻微伤;王某甲面部表皮损伤为轻微伤。
    (五)相关书证
    1、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6日15时31分,陈某乙报案称与其弟弟陈某甲到后上庄村“永丰面业”公司要账时被打,同年4月22日,该局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2日,娄某甲被抓获归案,任某甲主动投案;同年5月5日任某乙主动投案;同年5月13日,邹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动投案;2015年1月20日,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3、(2005)新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2006年1月20日,任某甲因犯强奸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2)新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证实2012年2月24日,姜某乙因犯盗窃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2月23日。
    4、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出生于1947年11月2日、任某甲出生于1982年8月23日、娄某甲出生于1983年10月1日、任某乙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姜某甲出生于1985年4月16日、王乙出生于1988年1月9日、邹某甲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姜某乙出生于1981年2月8日,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任某甲的辩护人郭丽提供照片内容显示陈某乙进入面粉厂要账,用秤砣砸毁办公桌情况。陈某乙陈述系之前要账时砸毁;王某甲供述陈某乙砸了两次,之前一次,案发当日砸了一次。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乙辨认出任某甲系与其打架的人;娄某甲辨认出姜某乙系与其参与寻衅滋事的人。
    7、借条、银行缴费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乙与“永丰面业”公司之间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任“永丰面业”公司经理。2014年3月5日下午,陈某乙到公司要账,用她的车堵在公司门口。其害怕陈某乙再来闹事,找到本村的任某甲,对他说陈某乙很凶,让他找几个人来和解,不要打架,任某甲表示同意。次日中午,任某甲约来的人到后,其让王某丁陪他们吃饭,饭后任某甲他们要走,其对任某甲说陈某乙没有来,没有让他们走,让他们到二楼打牌。15时许,其在公司仓库听到有人骂,出去后看到是陈某乙,她问自己是谁动的她的车,其回答说是自己动的,二人发生争吵,陈某乙边骂边用一个秤砣砸在自己肩上,二人打在一起,其妹妹王某丙在后面拉自己,与陈某乙一起来的男子打自己,具体打在自己什么地方没有注意,其生气后血压高便倒在地上。陈某乙到公司要账砸了两次办公桌,其中案发当天一次,与陈某乙撕扯时自己没有喊人。
    2、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5日下午,其看到有辆越野车堵在“永丰面业”公司门口,王某甲找到自己家里说因要账堵的门,明天对方可能来人,让自己多找几个人来调解,预防对方闹事,其表示同意。次日,其联系任某乙、姜某甲、郑某甲、姜某乙、娄某甲等人到公司喝酒,他们在11时许先后赶到公司。到后其告诉他们公司因经济纠纷大门被堵的事,给他们帮忙调解,因对方还没有来,王某丁请其几人到墨石山吃饭,吃饭时没有说账的事,饭后14时许又回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15时许,其听到楼下有吵打声和王某甲喊“下来”,其约着他们下楼,看到王某甲与陈某乙及两个小伙子撕扯在一起,其上前拉陈某乙,她对自己辱骂并用手挖自己,将自己的眼镜弄掉,其生气踢了她两脚。这时,陈某乙的弟弟拿着铁锨过来要打其几人,其和娄某甲、任某乙、姜某乙抓住他,其搂住他的腰,其他人抱住他的脖子、腿,将他摔倒在地,其打了他的头部、肩部几拳,别人也动手打了,但没有注意如何打的。打了一会自己停手,其几人回到办公室,陈某乙在院子里骂,听说她弟弟的鼻子破了,他们双方都报警后其几人下楼离开公司。
    3、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任某甲电话联系自己到后上庄村“永丰面业”公司喝酒,没有说什么事,其与姜某乙驾车赶到后,看到门口堵着一辆车,任某甲还约了四五个人,其不认识他们。公司经理王某丁说因债务纠纷的事,有人用车堵了公司的门,意思是让给站站场子,防止对方闹事;中午时,王某丁到墨石山请客吃饭。饭后任某甲不让走,其几人回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15时许,听到楼下有人喊,其几人下楼看到王某丁的父亲与一个妇女打起来,他的脖子被妇女抓破,另有一个男子拿着铁锨向其几人跑过来,其和任某甲约来的几个人围住他夺下铁锨,争吵中打起来,其几人中有人用脚、拳头将他打倒,其踹了他肩部两脚。那个妇女用手撕扯任某甲,被任某甲推了几下,踹了她一脚,踹到何处没有看清。打完后其几人回到二楼,随后离开公司。
    4、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6日8时许,任某甲约自己到“永丰面业”公司吃饭,没说什么事,其赶到后看到有辆越野车堵在公司门口,姜某乙、娄某甲在公司二楼办公室,任某甲、郑某甲及其他三人随后赶到。中午吃饭时,公司经理王某丁说车辆堵门是因贷款纠纷,让其几人来是防止对方找事。饭后任某甲让其几人在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等着对方来人调解。15时许,其听到楼下有吵打声,看到有个妇女与王某甲厮打,另有两个男子在旁边拉,其几人下楼后,其看到任某甲与该女子撕扯,任某甲动手打了她。这时,该妇女的弟弟拿着铁锨过来要打其几人,其抓住铁锨夺下来,任某甲搂住他的脖子,还有人搂住他的腰将他摔倒,任某甲打了他的头部、肩部几拳,其他人如何打的没注意,其将铁锨扔到一边,自己没有动手打人。打了一会便停手了,其几人回到办公室,那个妇女还在院内骂,听说他弟弟的鼻子破了,双方报警后其几人离开公司。其没有看到那个妇女有损坏面粉厂财物的行为,也没有听到王某甲喊二楼的人下楼。
    5、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6日8时许,其与王乙吃早餐时,任某甲约自己到墨石山吃饭,其约邹某甲同去。9时许,任某甲驾车载着其与王乙、邹某甲赶到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到后其看到有辆越野车堵在门口,任某甲说要账的人堵门,还要来人,后又到了几个其不认识的人。中午,公司经理王某丁请其几人吃饭时,他说因欠账被人用车堵门的事情。饭后任某甲不让走,让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期间,其听到院内有人吵吵,任某甲约其几人下楼,一个妇女在院内与王某丁的父亲王某甲厮打在一起,任某甲上前拉那个妇女的胳膊,被她抓了脖子。随后从大门口过来一个拿着铁锨的男子,要打其几人,其几人中有人上去摔倒他,其踢了他一脚,随后他被摁倒在地,任某甲打了他的头部、肩部几拳,其他人如何打的记不清楚。一会便不打了,其几人回到办公室,他们双方报警后其几人离开公司,王某甲是否喊人其没有注意。
    6、被告人王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6日早晨,任某甲打电话约姜某甲吃中午饭,姜某甲约自己和邹某甲同去。9时许,任某甲驾车接其三人到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到后看到有辆车停在公司门口,但不影响通行,后又到了四个不认识的人。中午,公司经理王某丁与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饭,没有谈论公司债务、堵车的事;饭后任某甲不让走,其几人回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期间,其听到院内有人吵吵,任某甲约其几人下楼,其看到有个妇女和两个小伙子与王某甲厮打,该妇女手中拿着秤砣,任某甲上前拉她的胳膊被她抓伤脖子。随后从公司门口过来一个拿着铁锨的男子,要打其几人,任某甲等几人上去夺铁锨,将他摔倒,任某甲又打了他头部、肩部几拳,其记不清还有谁打他。一会停手后,其几人上楼,听说拿铁锨的男子鼻子破了,他们报警后其几人离开公司,打仗期间其拉那个妇女,与拿铁锨的男子夺铁锨。
    7、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6日8时许,任某甲联系自己到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吃饭。9时许,任某甲驾车接上其与姜某甲及一个年轻人赶到公司,其看到有辆车停在门口,但不影响通行,在场的其余五人其不认识。中午,公司经理王某丁与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饭,任某甲说面粉厂被堵了,让其几人来给调解,饭后任某甲不让走,其几人回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期间,其听到院内有人吵吵,任某甲约其几人下楼,看到有个妇女与王某甲厮打,任某甲上前拉那个妇女的胳膊被她抓伤脖子,其上去也没有拉开。后从公司大门口过来一个拿着铁锨的男子,要打其几人,任某甲等人上前将他摔倒,夺下铁锨,任某甲还打了他的头部、肩部几拳,其他人如何打的记不清楚。打了一会后其几人回到二楼办公室,他们双方报警后其几人离开公司,打仗时王某甲没有喊人。
    8、被告人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6日8时许,娄某甲说任某甲请客,他驾车与自己赶到后上庄村的“永丰面业”公司,其看到有辆车堵在门口,但不影响车辆通行,在场的其余五人其不认识。中午,公司经理王某丁请其八人到墨石山吃饭,没有说公司债务、堵门的事,饭后其几人回到公司二楼办公室打牌。期间听到楼下有人吵吵,任某甲约其几人下楼,看到有个妇女拿着秤砣打王某甲。任某甲上前拉那个妇女的胳膊,被她抓伤脖子,任某甲用脚踹了她;其拉她也被抓了一下,其用手推了她;娄某甲拉她被抓了嘴,娄某甲用脚踹了她。随后从公司大门口过来一个拿着铁锨的男子,要打其几人,其和任某乙与他夺铁锨,任某甲、娄某甲上前将他摁倒在地,与他打起来。打了一会后其几人回到二楼,他们双方报警后离开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惩处。本案中,被害人陈某乙采取不当方式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为预防被害人陈某乙闹事,让被告人任某甲约人进行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等人不具有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的犯罪动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任某甲等人是在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厮打后下楼,事前没有殴打预谋,没有双方互相斗殴的行为,殴打情节轻微,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邹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王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乙采取不当方式索要债务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民间债务引发,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娄某甲、任某乙、姜某甲、王乙、邹某甲、姜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任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任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姜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白彦平
    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宗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