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719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7-24)
(2015)岱民初字第1719号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清,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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