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泰山刑初字第280号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泰山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泰安市岱岳区殡仪馆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帅,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娟、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南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上高牌坊路口时,与鲁J×××××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泰公交化鉴字(2015)0448号物证检验报告;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的泰公交认字(2015)第01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接警单、立案材料、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