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刑初字第165号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泰山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
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孙长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甲,个体。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8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泰安易得财富有限公司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华庭家园B区14号楼3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杜红波,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甲,个体挖掘机司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天林,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个体挖掘机司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郑秀宽,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金某甲、周某、韩某甲、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羽丰、司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静、陆迦楠、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孙长新、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立男、魏加耀、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杜红波、米宏坤、被告人韩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天林、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郑秀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裴志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某、金某甲预谋强拆后,金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找人帮忙及购买黄大衣、安全帽,杨某租用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等人驾驶的挖掘机。在控制现场以及户主王某丙、王某丁,并将王某丙、王某丁拉上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放置在环山路桃花峪景区西侧后,拆除了泰安市泰山区迎胜村的王某丙、王某甲的房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被损毁财物价格共计266723元,被害人王某甲被损毁财物价格共计43076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金某甲、周某、韩某甲、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称,2015年12月30日晚上20点左右,原告人王某甲来到迎胜村自己的房屋处,看到现场一片狼藉房屋已被拆除。事后得知杨某、金某甲等人预谋强拆后,金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找人帮忙及购买黄大衣、安全帽,杨某租用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等人驾驶的挖掘机,拆除了王某甲的房子。上述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失。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严惩。2、请求判令被告人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40000元。
被告人杨某、金某甲、周某、韩某甲、刘某均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拆迁项目已经过市委的同意,两名受害人已签字认同,王某甲亦认可。本案与普通的故意毁坏财物是不同的,被告人不是泄私愤。2、被告人杨某系自首,系从犯。3、被告人杨某社会危害性小,且到某后,主动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4、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有意见。2、被告人金某甲主观恶性小。3、建议对被告人金某甲适用缓刑。4、被告人金某甲系从犯。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周某系从犯。3、被告人周某系初犯。4、被告人平时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韩某甲系从犯。2、被告人韩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的损失。3、被告人韩某甲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4、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2、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杨某、金某甲、周某、韩某甲、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答辩如下:同意赔偿原告人的损失,但恢复房屋原状客观上不可能。而且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能赔偿直接损失,恢复原状不属于本案的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裴志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某、金某甲预谋强拆后,金某甲安排被告人周某找人帮忙及购买黄大衣、安全帽,杨某租用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等人驾驶的挖掘机。在控制现场以及户主王某丙、王某丁后,拆除了位于泰安市泰山区迎胜村迎胜东路北的二层居住楼一处、迎胜东路东尊华美达大酒店东邻平房一处。经鉴定,上述两处被损毁财物价格分别为266723元、43076元。
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将诉求中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数额40000元变更为24200元,对此各被告人均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实被告人所拆除的位于迎胜东路东尊华美达大酒店东邻平房一处为其所有,提供房屋赠与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淑珍将涉案房屋赠与王某甲。另提供书面材料两份,主要内容为王淑珍是王玉峰的独生女儿,祖父王殿祥在迎胜原有老宅5间、院落一处,后王玉峰分得两间,王玉明分得三间。其中一份由于文厚、于洪彬签名,另一份为建房申请,该两份书面材料均由于洪彬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对上述证据,五被告人均提出异议如下: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人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物权的效力,仅凭赠与合同无法证明取得合法的产权,该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应有村委的证明。同时五被告人提供迎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王某甲其父亲王玉明原老院,迎胜原旧村改造小康楼建设时,按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已划批两处宅基地,原老院房屋按照当时建新房交旧房的规定,房屋已收归集体所有。本次拆除的原老院房屋与王某甲无关。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出异议如下:村委书记的证明,足以证明房子是属于王某甲的。
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泰安市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泰山价鉴字(2015)57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技术室委托泰安市价格认定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价格鉴定标的已灭失,其不能确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基本情况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技术室又委托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不符合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退卷处理,而中止此次鉴定程序。
案发后,2014年12月30日金某甲、刘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23日、3月27日被告人韩某甲、杨某分别主动投案。被害人王某丙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泰安市迎胜居委会两委成员。迎胜村拆迁由居委会负责,和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是由居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王某丙、王某甲、宋其江三户没有和村里签订协议,也没有拿到任何赔偿金。
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其接到泰山管委会杨立荣的电话,称用拖车帮忙把一辆挖掘机从高铁拖到迎胜路东尊西侧,在19时许,杨明华把挖掘机拖到了迎胜东路。到了20时许,杨明华打电话说是不让走了。其22时许到了现场,发现拖车的9条轮胎被扎了。
3、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给其打电话称韩某甲有个活,能去干吧。金某乙同意。其他事情不清楚。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东至卫校西墙,西至东尊旁别墅东墙,南至迎胜东路,北至煤气公司的土方工程。案发当天其租赁的挖掘机只挖了石头。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听女儿说老房子被推倒了,其接着到了现场,发现家里老房子和树都被推平了。被损坏了四间平房,房内有冰箱、冰柜、圆桌等物品。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因与村里达成的协议未落实,其一直不同意搬迁,自己一人在老房子居住。2014年12月30日晚,其被一伙人强行架到一面包车上,发现女儿王某丁已在车里,后对方将其手机收走,将其与女儿沿环山路拉至桃花峪西侧,让二人下车,同时归还手机。证实了被强拆的房屋中部分用品的情况。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其到家门口时,被五六名男子强行架到一面包车后排,后来将其父亲也强行拉至面包车上,后将二人拉至环山路某处让二人下车。被强拆的房屋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车上其随身钥匙和四五百元现金不见了。
4、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其接到弟弟王某己电话说家里房屋被强拆,赶回去欲进入现场阻止强拆时,遭到一高个男子(金某甲)带人阻拦,后爬墙进入现场,看见王某己站在楼梯上,旁边有辆挖掘机玻璃被砸烂,听王某己说是他用砖头砸坏的,其也用一长铁管往挖掘机驾驶室内捅来,想阻止强拆。后民警进入现场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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