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初字第172号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贵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贵,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宝,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潮,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兰,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和李某因李某与桂某梅离婚一事在贵溪市滨江镇铜都村倪家组桂某梅租住的地方与桂某梅的母亲黄某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贵、程某潮、程某兰、李某、程某宝五人一起将黄某风腰部等处打伤,程某兰被黄某风打伤。经鉴定,黄某风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某兰肢体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3月24日、4月15日、4月8日,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赔偿了被害人3.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的供述;被害人黄某风的陈述;证人倪某龙、蒋某兰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和李某(另案处理)因李某与桂某梅离婚归还彩礼一事,来到贵溪市滨江镇铜都村倪家组桂某梅租住的地方,与桂某梅的母亲黄某风理论,继而双方发生争吵,程某兰与黄某风发生撕扯,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见状遂上前帮忙,在此过程中,黄某风被摔倒在地,李某贵、程某潮、程某兰、程某宝、李某五人遂用脚踢黄某风,致黄某风腰部受伤。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风腰部等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腰部的损伤属右侧第3、4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期间,程某兰被黄某风打伤,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兰肢体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3月24日、4月15日、4月8日,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赔偿了被害人3.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匿名群众于2015年3月17日向贵溪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报案案发,2015年3月24日由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
2、被害人黄某风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其在租住的铜都倪某龙家里洗衣服时,李某及他的父母、舅舅、表弟五人因其女儿与李某退婚的事来了,其与李某的母亲(程某兰)发生对骂并相互推搡,李某的舅舅(程某潮)朝其腰部踢了一脚,其被踢倒在地后李某的父亲(李某贵)踩了其腰部一脚,之后李某及他的父母、舅舅、表弟(程某宝)五人对其拳打脚踢,十来分钟之后被蒋某兰拉开了的事实。
3、证人倪某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其在家睡觉听到外面有吵架声,起来看到黄某风躺在地上,黄某风的女婿及女婿的家人共四人用脚踢黄某风,当时其老婆蒋某兰正在劝架,并将双方拉开了的事实。
4、证人蒋某兰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其在家中楼上晒衣服,看到黄某风的女婿带了四个人正和黄某风吵架,黄某风和其中一个女性发生厮打,其他四名男性就去帮忙,他们把黄某风打倒在地,其就上前劝架,当走到楼下时,黄某风的女婿和其他四个人还在对黄某风拳打脚踢,其赶紧将他们拉开了的事实。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因其与桂某梅离婚归还彩礼一事,其和父亲李某贵、母亲程某兰、舅舅程某潮、表弟程某宝去桂某梅家理论,与桂某梅母亲黄某风发生争吵,后程某兰与黄某风拉扯在一起,李某贵、程某潮、程某宝见状上前帮忙拉扯黄某风,黄某风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后,其五人用脚踢了黄某风,程某兰左手打伤也被黄某风打伤的事实。
6、被告人李某贵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其和妻子程某兰、儿子李某、舅子程某潮和侄子程某宝一起去黄某风家谈李某与桂某梅离婚后彩礼的问题,开始与桂某梅母亲黄某风争吵,后程某兰与黄某风拉扯起来,当时黄某风掰着程某兰的手指,其就过去踢了黄某风背部一脚,还打了黄某风两拳,其他人怎么打的不清楚的事实。
7、被告人程某潮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因李某与桂某梅离婚归还彩礼一事,其和姐夫李某贵、姐姐程某兰、侄子程某宝、外甥李某去桂某梅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程某兰与桂某梅母亲黄某风打在一起,其四人就帮程某兰,黄某风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后,其五人用脚踢了黄某风的事实。
8、被告人程某宝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因表哥李某与桂某梅离婚归还彩礼一事,其和姑姑程某兰、姑父李某贵、叔叔程某潮、表哥李某去桂某梅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当时程某兰与桂某梅母亲黄某风打在一起,其四人就帮程某兰,黄某风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后,其用脚踢了黄某风的事实。
9、被告人程某兰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因桂某梅与其儿子李某要离婚,其和丈夫李某贵、弟弟程某潮、侄子程某宝、儿子李某就归还彩礼一事去桂某梅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其与桂某梅母亲黄某风撕扯在一起,黄某风在拉扯过程中摔倒了,当时黄某风掰着其手指,其扯住她头发,李某贵、程某潮、程某宝、李某四人见状就过来帮忙,当时只知道李某贵帮忙掰开黄某风的手,其他人围着黄某风做了什么没看清楚的事实。
10、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第08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风腰部等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腰部的损伤属右侧第3、4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11、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第08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程某兰肢体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肢体部的损伤属体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12、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蒋某兰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蒋某兰辨认指出,程某潮、李某、李某贵参与殴打黄某风的事实。
14、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贵、程某潮、程某宝、程某兰和李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黄某风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35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事实。
1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4日、4月15日、4月8日,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贵出生于1959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某宝出生于1995年8月29日;被告人程某潮出生于1974年2月17日;被告人程某兰出生于1964年12月21日,案发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程某宝、程某潮、程某兰因亲属的婚姻纠纷一事与被害人黄某风发生打架,致被害人黄某风腰部的损伤属右侧第3、4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四被告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四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程某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程某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程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英
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
人民陪审员 黄华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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