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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月刑初字第116号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月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甲,男,1985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瓯海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2014年8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乙,男,1978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丙,男,1981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丁,男,1983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刘X甲、刘X乙、刘X丙、刘X丁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俊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黄XX、刘X甲、刘X乙、刘X丙、刘X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4年6月,被告人黄XX、刘X甲、刘X乙、刘X丙、刘X丁在鹰潭市月湖区心家泊小区组成“沙霸”,通过言语威胁民工、业主和装修公司人员以及拦截送料车辆等方式,多次迫使业主和装修公司购买由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砖块等装修材料并接受由其提供的搬运服务,强迫交易的数额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刘X甲、刘X乙、刘X丙、刘X丁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实施犯罪,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黄XX辩解称,他认为他并没有使用言语威胁民工、业主,看到民工帮业主拉装修材料进入心家泊时,就是说心家泊以前是政府征收了他们朱埠刘家的地,叫民工最好不要帮业主拉材料,并不属于言语威胁;强迫交易的数额没有10余万元,就几千元钱。
    被告人刘X甲辩解称,他没有威胁业主,且交易的金额没有10余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记账本上登记的业主大部分都是自己主动打电话联系他们,业主都是自愿购买他们的装修材料的,他们卖的价格比市场上还要便宜,可能就只有6户业主不是自愿购买的。
    被告人刘X乙当庭辩解称,他并没有威胁任何民工、业主,看到民工帮业主拉装修材料进入心家泊时,他就是和民工、业主聊天,问业主在哪购买装修材料划得来,并不属于言语威胁;还有就是交易金额肯定没有10余万元。庭后被告人刘X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X丙辩解称,强迫交易的数额没有10余万元,其他的没有意见。
    被告人刘X丁辩解称,强迫交易的数额没有10余万元,其他的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底至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刘X甲、刘X乙、刘X丙、刘X丁四人合伙在本市月湖区心家泊小区门口经营沙子、水泥、砖头等装修材料生意,并雇佣了被告人黄XX。刘X甲等人在心家泊小区的保安亭旁树立了广告牌,上面标注了沙子、水泥、砖头三种建材的价格,并留有联系业务的电话号码。刘X甲负责接听电话承接各种业务,承接到业务后,他们共同将上述装修材料运进小区,再由他们自己和搬运工将材料搬进业主家中。2013年5、6月份之后,黄XX也入伙,并负责承接业务、管理账目及搬运工。在五人经营生意期间,因发现生意不好,并看到有其他的民工将装修材料运进心家泊小区内,五人遂决定通过语言上叫民工不要再往心家泊小区拉材料的方式,阻止民工帮小区业主或者装修公司运材料,多次迫使业主和装修公司购买由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砖头等装修材料并接受由其提供的搬运服务。截止2014年6月份,五被告人与心家泊小区业主的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XX的供述,证明2012年11、12月份,他答应跟刘X乙、刘X甲、刘X丙、刘X丁在月湖区心家泊小区做事,他是打工的,工资按盈利情况确定。刘X甲等人在心家泊小区的保安亭树立广告牌,上面标注了沙子、砖头、水泥三种建材的价格,广告牌上也有1560701XXXX的电话号码,电话由刘X甲负责接听承接各种业务,他们接到业主电话后,就用刘X甲等四人共同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将三种建材拉进心家泊小区,再由搬运工搬到业主家中,这段期间是刘X丙负责账目,一直到2013年5月份,他们5人觉得没赚到钱,还看到别的三轮摩托车也往小区内拉建材,于是5人商议如果看到别的人拉建材进小区就警告民工不要拉,因为他们觉得心家泊小区是政府征用了朱埠刘家的地而建起来的,这里的活都应该由他们来做。后来,拉建材进小区的民工也很少了,他们生意也变好了,原先刘X甲用的手机号码为1560701XXXX的手机也给他做,刘X丙负责的账目也给他做,刘X甲用其农用车拉沙子,其他人就偶尔来看下账目,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6月。他们从来没有威胁过心家泊的业主,就是用言语警告帮业主运材料的民工。2012年11、12月份到2013年5月,他连工资都没有拿到,2013年5月到2014年6月,每个人每月分得2000元左右,他共分得2万余元。
    2、被告人刘X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因为有辆四轮农用车可以拉沙子,就与刘X乙、刘X丙、刘X丁合伙卖建材,当时黄XX是帮他们做事,一个月3000元的工资。他们在心家泊小区门口的保安亭旁放了广告牌,牌子上写了沙子、水泥和砖头的价格,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机号码,当时这个手机号码是他用,他负责接听手机和谈业务。他和业主谈好价钱后,就由其他人用一起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将建材拉到业主家,当时刘X丙负责管账,赚的钱由他们四人平分。他在外面拉沙子的时候,看到别的人拉建材进小区,他们就会警告那些拉建材的民工,不要再拉建材进小区,而且他们五人还在心家泊小区门口守过差不多两个月,看到没什么人再拉建材进小区,他们就没有守了。到2013年3月份,他们因为经营不善,没有赚到钱,就商量五人合伙,每人占20%的股份,雇人搬建材,同时将1560701XXXX的手机号码给黄XX用,让黄XX负责联系业务、管账、管理民工及结账,他则负责将建材拉到小区门口,其他三人基本上不管事,这种状况一直经营到2014年6月。他们从来没有威胁过业主,就是口头警告拉建材进小区的民工,因为心家泊是征用朱埠刘家的地而建起来的小区,这个小区的生意应该由他们刘家的人来做。生意好的时候可以赚三万余元,不好的时候就一万多,但是这个包括搬运工的工钱。
    3、被告人刘X乙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份,刘X甲打电话告诉他,要不要一起在心家泊小区内出售并搬运沙子、水泥、砖头,他一听就知道刘X甲说的生意就是想垄断心家泊小区的沙子、水泥、砖头等装修材料的出售及搬运生意,他答应了。于是他和刘X甲、刘X丙、刘X丁四人合伙在心家泊小区承接上述三种建材的出售及搬运生意,他还找了黄XX帮他们做事。他们在心家泊小区保安亭旁张贴了广告牌,上面写了出售沙子、水泥、砖头的价位,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机号码,这个手机号码是刘X甲用。刘X甲负责接听电话承接业务,并负责购买、用农用车运送建材到小区门口及记账,其余四人负责将建材搬运到业主家。他们为了能够多做点生意,就会在小区门口守着,看到其他人拉建材进小区,就会口头警告拉建材的民工,说心家泊小区原先是朱埠刘家的地,这里的生意应该由他们来做,让那些民工以后不要再往小区里拉建材了,一般警告过一次以后,那些民工就不会再送了。他们守了一个多月以后就没有人再往小区内拉建材了。到了2014年3月,黄XX也加入了他们,1560701XXXX的手机号码给黄XX用,由黄XX负责联系业务和管理账目,并且雇佣了几个搬运工做事。刘X甲负责用农用车将建材拉到心家泊小区门口,然后由黄XX带领几个搬运工,将建材搬运到业主家,他和刘X丙、刘X丁基本上不管事,赚了钱五人平分。他们从来没有威胁过业主,就是口头警告那些拉材料进小区的民工。他当庭辩解称,并没有用言语威胁民工和业主,就是每次看到拉材料进小区的民工,就和民工好好说,在民工将业主叫出来后,让业主自己考虑在外面买和在他们手上买,哪个划得来,并不属于强迫交易。
    4、被告人刘X丙的供述,证明2012年年底,他和刘X甲、刘X乙、刘X丁、黄XX5个人开始在心家泊小区内做沙子、水泥、砖头三种建材的生意。他们为了招揽生意,于是在小区门口树立了一个广告牌,广告牌上面标明了沙子、水泥、砖头三种建材的价格,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机号码,这个手机号码是刘X甲在用。当时他负责管理账目,刘X甲则负责接听电话联系业务,并用其农用车将三种建材拉到小区门口,他们还雇了几个搬运工搬运建材到业主家,直到2013年5、6月份,他们5个人每人就分到了1000元左右。由于生意不好,他们就商量不让外面运送沙子、水泥、砖头的车子进心家泊小区内,如果有人要拉进来,就会警告拉建材的人,说心家泊小区是朱埠刘家的地盘,他们是朱埠刘家的人,小区里的沙子、水泥、砖头的生意必须由他们来做,如果以后还敢运送材料,就对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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