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临刑自初字第1号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临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曾某。
    诉讼代理人余志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015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5年8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辨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曾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某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自诉人曾某与被告人徐某达成和解,自诉人曾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曾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曾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
    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曼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