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自初字第1号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临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曾某。
诉讼代理人余志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015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5年8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辨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曾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某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自诉人曾某与被告人徐某达成和解,自诉人曾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曾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曾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
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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