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297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6-16)
(2015)金兰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罂粟仍在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东山项村叶居自家门口的菜地里种植。2015年5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的菜地里铲除罂粟原植物618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证人叶某的证言;3、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结果;4、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到案经过;7、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61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罂粟原植物618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雅林
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
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应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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