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嘉平刑初字第340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5-26)



    (2015)嘉平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
    诉讼代理人吴在强,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军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医疗费9559.96元、误工费7081元、护理费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266.96元。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讼代理人吴在强,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张军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被害人陈某的鼻部损伤不是其造成的故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附带民事部分也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李某甲年事已高,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至平湖市钟埭街道钟南村李家村5号陈某家,因琐事与陈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欲离开时被陈某拖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手甩到陈某鼻部,并导致陈某鼻部损伤。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鼻部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4日上午,其到陈某家收农田打水费,发现陈某家去年的农田打水费尚未付清并让陈某支付,但陈某认为去年的打水费已付清,因此事其和陈某发生口角后就回家了。中午11时左右,陈某叫其去她家当着村干部姚某的面将打水费的事情讲清楚,其去后和陈某夫妇又发生争吵,其准备离开时,陈某抱住其不让走,其将右手挣脱后打在陈某的面部,陈某也用手打在其头部,后被村干部姚某及旁边的人劝开。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4日早上,李某甲到其家里收农田打水费并讲去年的打水费尚未付清,其就对李某甲讲已经付清了,李某甲没收到打水费离开后其就打村干部姚某电话,并将李某甲叫到其家里将此事说清楚,但最终没有结果,李某甲打算离开时其就拖住李某甲欲让李某甲将账单上的打水费记录划掉,李某甲转过身顺手打在其鼻子上,其被打懵了,其老公李某乙在边上喊“老婆鼻子都被李某甲打歪了”,其老公也要打李某甲,后被旁边的人劝开。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早上,李某甲到其家里收农田打水费,但因去年的农田打水费是否付清的问题发生争吵。其老婆就叫村干部姚某到其家,并叫李某甲也到其家里将事情说清楚,中午其和老婆陈某及李某甲、姚某四人在底楼西面房间谈,但没谈好,李某甲就拿着记账本往外走,其老婆陈某叫其别走,李某甲不肯,陈某就抱住李某甲,李某甲就用拳头打在其老婆陈某的鼻子上,鼻子打歪了还流血,其就上去拉住李某甲的衣领并在李某甲的头部打了几下,后被人拖开。
    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早上,村民陈某打其电话讲因为打水费的事情和李某甲发生了争吵,叫村干部过去说说清楚。中午11时许,其就到了陈某家和陈某、李某乙、李某甲四人在陈某家底楼西面房间谈打水费问题但没有谈好并发生争吵,李某甲欲离开时李某乙、陈某就上去拖住李某甲不让其走,之后三人便混打在一起,其就在旁边劝,打架被拖开后其发现陈某的鼻子被打歪了还在流血。
    5、现场勘查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7、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系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李某甲当场抓获。
    8、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11天,出院后多次门诊治疗。被害人陈某因伤而造成的损失合计18138.96元,其中医疗费9525.96元、误工费按照每天97元计算2个月13天,共计7081元;护理费按照97元每天计算11天,共计10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共计165元、交通费酌情考虑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故意伤害陈某,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将陈某鼻部打伤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不予采信。因被告人李某甲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理应予以赔偿,诉请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营养费9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138.96元;
    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赔偿款项汇至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平湖当湖支行;账号:19×××3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贝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