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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嘉平刑初字第699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嘉平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厨师。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多次使用微信号为“zhenglie394386368”,昵称为“大叔级别”的微信在其创建的“VIP一群可爱的人”的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上百部,并获利300余元。经平湖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郑某发布的视频中有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缴淫秽物品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93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利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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