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614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7-14)
(2015)嘉平刑初字第614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个体经营淘宝网店。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相同款式的羽绒服并挂上地素(DΛZZLE)商标,假冒地素女式羽绒服200余件,并以每件318元的价格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品牌折扣8877”、“时尚女装888”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63600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假冒地素女式羽绒服5件、地素包装袋52个及地素商标1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报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636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18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地素羽绒服5件、地素包装袋52个及地素商标1袋,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跃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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