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801号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8-4)
(2015)温平刑初字第8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老八),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伙同张亚辉、何新委、陈洁(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位于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IA21-C0061号出租房内,摆设桌子供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陈某系股东,负责提供场地及驾车接送赌客。至同月2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客24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31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张亚辉、何新委、陈洁等供述,证人吕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锦碧
人民陪审员 熊 峰
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温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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