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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温平刑初字第705号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7-9)



    (2015)温平刑初字第70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妨害社会秩序罪于同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二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位于平阳县昆阳镇五显殿街1-5号隔壁的民房内,摆设桌子供他人以“台炮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5年5月12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共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王某甲、林某、孔某、邱某、潘某、王某乙、吴某、刘某、蔡真柱、祝某、高某、李某、王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蓓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书 记员  胡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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