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644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6-19)
(2015)甬慈刑初字第64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绰号“小戴”,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梅,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绰号“小莫”,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绰号“小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9月18日到案,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沈某、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沈某、陈某及辩护人李梅、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方某甲、沈某原系在慈溪市银行系统工作的人员。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方某甲、沈某经被告人陈某介绍,与被告人戴某约定买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莫某、陆某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的需求,商谈买卖个人征信报告的价格、发送方式。后被告人莫某、陆某将需要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人戴某,由其发给被告人方某甲、沈某查询。被告人方某甲先后盗用临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多人账号密码,被告人沈某盗用临商银行账号密码,通过平安银行办公电脑系统,登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取所需的信息。查询后,被告人方某甲、沈某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卖给被告人戴某,由其高价卖给被告人莫某、陆某等人。期间,被告人戴某将获取部分信息直接卖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被告人莫某直接联系被告人方某甲,并购买部分公民个人征信报告。
期间,被告人方某甲通过盗用账号密码的方式,共计获取并买卖个人征信报告1万余份,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戴某获取并买卖8000余份,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莫某、陆某共同获取并买卖5000余份,各获利1.5万余元,且被告人莫某单独获取并买卖1000余份,获利0.3万余元;被告人沈某通过盗用账号密码的方式,共计获取并买卖个人征信报告600余份,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9月18日、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沈某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沈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陈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沈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梅、林小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分别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戴某、莫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莫某、陆某因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拉个人征信报告而找到被告人戴某。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戴某通过被告人陈某介绍先后认识了原系在慈溪市银行系统工作的被告人方某甲、沈某,并约定由被告人方某甲、沈某拉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后,以20元每份出售给被告人戴某,被告人陈某从中收取介绍费。被告人莫某、陆某与被告人戴某及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好每条征信报告的收购价格,从中再各自赚取差价。后被告人莫某、陆某将需要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人戴某,由被告人戴某发给被告人方某甲、沈某查询。被告人方某甲先后盗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等员工的账号及密码,被告人沈某盗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员工账号及密码或者协助被告人方某甲,通过中国平安银行观海卫支行办公电脑系统,登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取所需的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后,被告人方某甲、沈某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卖给被告人戴某,由被告人戴某高价卖给被告人莫某、陆某等人,被告人莫某、陆某再将购买的个人征信报告卖给小额贷款公司。期间,被告人戴某还将非法获取的部分个人征信报告直接卖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被告人莫某直接联系被告人方某甲,购买部分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并转卖给小额贷款公司。
期间,被告人方某甲通过盗用账号密码的方式,共计获取并出售个人征信报告1万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戴某获取并买卖80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莫某、陆某共同获取并买卖5000余份,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且被告人莫某单独获取并买卖10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余元;被告人沈某通过盗用账号密码的方式,共计获取并出售个人征信报告6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取介绍费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9月18日、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沈某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甲、戴某、莫某、陆某、沈某、陈某分别向本院退缴了部分或者全部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银行)的行长。其因临商银行接到投诉,有人在未得到客户的授权下,用临商银行的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开发并为商业银行服务的。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的信贷员配发账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信贷员在得到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查获客户的信用信息。2014年7月13日,临商银行接到一客户投诉,其行的查询号lycbhubin在未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征信信息查询。其行对该账户的使用人胡某甲进行了谈话,胡某甲予以否认,当时其就怀疑有人盗用了该账户违规查询。同月14日上午,其行要求所有的信贷员将各自征信系统账户密码进行修改。同年7月23日,其行又接到投诉,lycbyiyang的查询号也违规查询了客户征信记录。其行对该账户使用人奕某进行谈话,奕某予以否认,但因个人原因,奕某未按支行要求将密码进行修改。其行一共收到10笔投诉,均为lycbhubin和lycbyiyang两个账户查询的。在收到第一笔投诉后没几天,临商银行观海卫支行行长就打电话给方某甲,方某甲承认盗用了胡某甲的账户进行了违规查询。同月30日,其支行的胡某甲也约方某甲出来,方某甲也承认了此事。同月31日,人民银行副行长余某某及信贷科科长黄某乙找方某甲谈话,并做了记录。方某甲是2012年9月到临商银行做客户经理,2014年3月被调到观海卫支行,同年4月8日因自身业绩不佳,辞职了,后来其听说方某甲去了平安银行观海卫支行。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后台查询了2014年6月至7月lycbhubin和lycbyiyang两个账户的查询记录,发现lycbhubin的账号共查询了1万多条,lycbyiyang的账号查询4900多条。按正常业务量,两个账号各只有50笔左右。方某甲与胡某甲共事一年多,胡某甲的账号密码被方某甲知晓了。奕某的密码过于简单,是被方某甲破解的。自从让胡某甲、奕某修改过密码后,再无违规查询记录。
2.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临商银行观海卫支行的行长。因有人投诉临商银行乱查征信信息,且慈溪支行行长告诉其是通过胡某甲的账号查询,其就找胡某甲谈话,胡某甲予以了否认,当时其就怀疑是不是已辞职的客户经理方某甲在用胡某甲的账户。然后胡某甲打电话给方某甲,方某甲承认了此事。
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临商银行慈溪支行的信贷员。方某甲之前是其同事,也是信贷员,2014年4月份因业绩不佳辞职了。2014年7月,其被人多次投诉违规查询客户个人征信信息,之后由其所在支行出面到人民银行查询了其lycbhubin的账号在2014年3月至7月的个人征信信息查询记录,有1万多条,但是这些都不是其自己查的,其自己每个月的业务查询大约在10条左右。其向临商银行说明情况后,临商银行内部调查了一下,可能是方某甲在用其账号。2014年7月30日左右,其打电话给方某甲,并约好在掌起华润万家门口碰面,后方某甲承认冒用其的账户查询了个人征信报告,并卖给了黄牛。之后其把情况向行里领导汇报了,同时其同事奕某的账号也被方某甲冒用了。其是没有把密码告诉过方某甲的。
4.证人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临商银行的信贷员。2014年7月23日晚,其行的蔡经理问其有没有查过一个人的征信信息,其看了一下就说没查过。蔡经理让其问下部门的其他人,其他人回答也说没有。蔡经理让其修改下密码,其修改了密码之后,就让单位业务部门把其账户停用了。其与方某甲没有怎么接触过,且账号密码也没有告诉过别人。2014年7月14日至7月24日,其都是根据业务需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