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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慈刑初字第1517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甬慈刑初字第15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居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施某驾驶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慈溪市东外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329国道向东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至此处的张某峰发生刮擦,造成张某峰倒地被半挂车碾压后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张某峰系颅脑开放性裂伤、脑组织挫裂伤合并胸腹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施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胡某、陈某、张某、周某、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事件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施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施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  东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玲玲(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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