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491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平民初字第06491号
原告高×,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韦×,男,1972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庆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