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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顺刑初字第74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8-17)



    (2015)顺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于2014年11月26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村中街西口,看到其父亲孙×1(男,51岁,河北省人)与王×(男,37岁,黑龙江省人)因工资问题争吵,遂持棍子殴打王×腿部致伤。经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后主动投案。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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