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通刑初字第76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6)



    (2015)通刑初字第7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女,28岁(1987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在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其租住的平房经营成人保健品店,期间,被告人李×非法购进性保健食品并对外销售;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被查获,当场扣押待销售的名为“虫草鹿鞭丸”、“金刚钻”等保健食品共计5种6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药成份“西地那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在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其租住的平房经营成人保健品店期间,非法购进性保健食品并对外销售;2015年7月21日2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在被告人李×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当场起获“虫草鹿鞭丸”、“金刚钻”等保健食品共计5种6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药成份“西地那非”;同日,被告人李×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的供述,检测报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无犯罪记录,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保健食品已被扣押,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涉案的有毒、有害保健食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赵智一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新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