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台椒少刑初字第38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7-16)



    (2015)台椒少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甲。
    辩护人张灵花,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未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英丹、被告人柴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灵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甲经人介绍后,与徐某经事先联系沟通约定价格,于2014年5月20日将其与洪某乙的亲生儿子柴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出生)出卖给徐某、陈春波夫妇,得款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拐卖儿童柴某某已经被及时解救回家;被告人柴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柴某甲在其暂住处被传唤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收条、预交款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柴某乙的证言、徐某、陈春波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柴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柴某甲家庭困难,子女众多,将亲生儿子送养,有别于其他拐卖儿童的行为,5万元是徐某提出,不应以作为违法所得认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4万元,有悔罪表现,之前无犯罪前科和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收取5万元不是迫于生活困难,收取少量营养费用的送养行为,应认定其有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5万元应作为违法所得认定,考虑其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他所辩属实,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厘聂
    人民陪审员  丁 耿
    人民陪审员  徐恩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燕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