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237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9-1)
(2015)定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至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杜某在定远县西卅店镇欣玥网吧后面的房屋及仙缘浴场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供黎某、杨某、李某甲、徐某、耿某某、李某乙等人赌博,被告人杜某在赌场内按10%的比例收取抽头款,共非法渔利10000余元。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杜某向定远县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杨某、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款收据,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交非法所得一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杜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明斌
审 判 员 陈汇泉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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