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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
    原告:贾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贾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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