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28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28号
原告:薛某,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秦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薛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维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