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凤刑初字第00276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8-7)



    (2015)凤刑初字第0027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1982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左某酒后无证驾驶皖H×××××本田思威牌小型轿车沿凤台县县道袁江路行驶至12公里路段时,被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发现左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7㎎/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获取图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左某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左某酒后无证驾驶皖H×××××本田思威牌小型轿车沿凤台县县道袁江路行驶至12公里路段时,被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发现左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7㎎/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应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抽血情况说明,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凤台县公安局现场获取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