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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53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9-4)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53号
    原告:胡某,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绍朗。
    被告:李某,女,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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