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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濉刑初字第00264号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濉刑初字第0026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3月8日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南辛营公安检查站抓获,同年3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承建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庄村民活动中心项目及该村道路、下水道工程期间,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工人工资,共拖欠危某、杨辉、王孝荣、任义、李烂、董某、杨八、周明君、张廷学、陆远书、危昭友、危云刚、帅培红、张勇、刘明开、陈雨、张纯兴、张思基、魏清见、张快基、张俊基、张纯良、张贵跃等工人工资599938元。2015年1月8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但李某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后李某潜逃,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认定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承建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庄村民活动中心项目及该村道路、下水道工程期间,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工人工资,共拖欠危某、杨辉、王孝荣、任义、李烂、董某、杨清文、周明君、张廷学、陆远书、危昭友、危云缸、帅培红、张勇、刘明开、陈宇、熊老三、文彬、保山、红元、张纯兴、张思基、魏清见、张快基、张俊基、张纯良、张春基、孟凡忠、孔贵跃等工人工资达599938元。2015年1月8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但李某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仍未支付。后李某逃匿。
    另查明:2015年3月8日,李某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南辛营公安检查站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2月2日10时,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李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濉溪县公安局,同日濉溪县公安局对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
    2、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2015年1月13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濉溪县公安局。
    3、濉人社监令字(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2015年1月8日12时10分,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文体活动中心、道路加宽、下水道工程工人工资599938元。
    4、协议、补充合同:2014年12月15日安徽战旗食品有限公司李某(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协议,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文体活动中心修建一事,包括工程欠款和人工工资,从2014年12月15日止由李某全部接管,与原合同乙方赵某无关。关于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修建加宽公路510米×2米宽和下水道560米×1.2米宽,深0.70米,另有修建村民活动中心978平方米。双方协商如下:①从2014年12月15日起上述工地一切事项由甲方全部处理。②乙方所欠材料款由甲方全部支付(注乙方工长签字为准)。③所欠工人工资60万元,由甲方2014年12月20日支付,由现场工长危某和工人结算。④所欠乙方材料垫资款80万元,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
    5、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某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6、抓获经过:2015年3月8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南辛营公安检查站因本案将李某抓获。
    7、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濉溪县公安局与2015年2月5日决定拘留李某,并上网追逃。
    8、濉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情况说明: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文体活动中心、道路加宽、下水道工程工人工资599938元。李某未按规定支付期限支付工人工资,该局无法联系到李某,也不知李某去向。
    9、借支条:2015年1月7日,危某在鲁店村龙王庙活动中心借支人工费4.5万元。
    10、工资表:证实拖欠危某等人工资情况。
    11、被害人危某的陈述:2014年8月,其经赵某介绍到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庄参与建设村民活动中心及村里的路和下水道,担任工长。其从重庆带来十七、八个工人。工程完成80%时,工人工资未支付。后才知道老板是李某,所有工人的工资都由李某发放,他共欠工人工资59万余元。2015年1月李某支付4.5万元生活费。李某在工人工资明细表上签字予以确认。李某曾承诺于2015年1月12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民工一起返回重庆市,但李某于同年1月23日便离开重庆,去向不明。
    1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4年8月,其经李某介绍到濉溪县百善镇鲁店村龙王庙庄建设村民活动中心及村里的路和下水道,共从重庆带了十几个工人,在百善镇本地又找了部分工人,共有三十多个工人,干了五个多月的时间,李某未支付任何款项。李某共欠工人工资59万余元。2015年1月2日左右,李某支付4.5万元生活费。工人工资明细由危某制作,李某、吕绳周在上面签字,李某安排吕绳周在工地上担任工长。其多次找李某要钱,他总推脱。因李某未按约定付款,其无奈之下与李某签订补充合同,拖欠工人的工资由李某支付。
    13、证人董某的证言:其与危某等人在濉溪县百善镇鲁甸村做工,李某曾承诺于2015年1月12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民工一起返回重庆市,但李某于同年1月23日便离开重庆,去向不明。
    14、证人代某的证言:其是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双桥坝居民,系社区调解员。辖区居民危某、赵某、杨清文、张廷学、王孝荣等人反映李某拖欠民工工资。其电话联系李某,李某称其在北京,后再次拨打李某电话,对方不接电话。
    1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8月,其承建濉溪县百善镇龙王庙庄村民活动中心、村里的路、下水道,拖欠了民工工资,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其先将工程承包给赵某,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作废,以第二份合同为准,合同规定赵某修建工程前期垫付的材料款80万元和农民工的工资约60万元由其支付。赵某组织工人,工地委托危某负责。2015年1月8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599938元,后其先去了重庆,又从重庆返回濉溪县,从濉溪县又去了北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仝传伟
    审 判 员  张占楼
    人民陪审员  郭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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