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452号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9-2)
(2015)怀刑初字第00452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85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汇龙菜市场路段西侧“客来香饭店”门面房内开设一游戏厅,内设“97明星”游戏机10台、小鱼机2台、“水浒传”游戏机2台、“欢乐节庆”游戏机2台供他人赌博。2014年10月30日上午,曹某等人在何某开设的游戏厅内用游戏机赌博时,被怀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二台小鱼机、十台97明星游戏机、二台节庆游戏机、二台水浒传游戏机,共计三十二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汇龙菜市场路段西侧“客来香饭店”门面房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游戏厅内设置有十台“97明星”游戏机、两台“小鱼机”、两台“水浒传”游戏机、两台“欢乐节庆”游戏机。2014年10月30日上午,曹某等人在何某开设的游戏厅内用游戏机赌博时,被怀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十六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计三十二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乔某、赵某、石某、梁某、曹某、田某、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李某丙、徐某、王某甲、梅某、王某乙、李某丁证言、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蚌)公机认定字(2014)第04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彩超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 茜 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宫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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