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刑初字第169号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6-3)
(2015)九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0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九台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0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0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07月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九台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4月0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0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丈夫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29日,在九台市沐石河镇街道租赁的门市房内设置18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未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丁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毁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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