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營站刑初字第00045號
——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2015-3-18)
(2015)營站刑初字第00045號
公訴機關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捕前暫。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qū)。曾因盜竊于2014年9月3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營站檢公刑訴(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已死亡)李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俊、趙寶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57瓶、德芙巧克力42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23.00元。
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46瓶、德芙巧克力60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79.00元。
2014年10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遼寧省海城市樂佳泰超市普臨店,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89瓶,后逃離現場。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再次竄至海城市樂佳泰超市普臨店,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48瓶、德芙巧克力54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54.00元。
2014年11月7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65瓶、德芙巧克力60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051.00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57瓶、德芙巧克力42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23.00元。
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46瓶、德芙巧克力60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79.00元。
2014年10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遼寧省海城市樂佳泰超市普臨店,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89瓶,后逃離現場。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再次竄至海城市樂佳泰超市普臨店,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48瓶、德芙巧克力54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854.00元。
2014年11月7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竄至營口市站前區(qū)大潤發(fā)超市,盜竊該超市益達口香糖165瓶、德芙巧克力60塊,后逃離現場。經營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051.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盜竊作案五起,所盜物品價值人民幣7607.00元,部分贓物被追繳并返還被盜單位,其余贓物由其伙同他人銷贓得款后揮霍。
本院確認的上訴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物證照片,證明被告人在營口市大福源超市盜取的益達口香糖和德芙巧克力及所用背包。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況。
3、證人秦某、張某某、丑某的證言:均證明超市被盜物品情況。
4、扣押、返還物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從李某某處扣押的口香糖、巧克力及作案工具,并將被盜物品返還給被盜單位的事實。
5、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明:本案的發(fā)破案經過和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
6、證人丁濤、聞昌雪證明報案經過。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其盜竊物品經過。
8、鑒定結論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所盜竊的物品價值。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返還非法占有的被害單位的物品,如無法返還折價賠償。(詳見返還物品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秦 偉
審 判 員 張禹夫
人民陪審員 高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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