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4-29)
(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24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巴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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