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64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北民初字第4564号
原告王一×,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王二×(系原告之父),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江,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
委托代理人于伟昕,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一×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薇
书 记 员 王雅琦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