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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北民初字第4564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北民初字第4564号
    原告王一×,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王二×(系原告之父),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江,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
    委托代理人于伟昕,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一×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薇
    书 记 员  王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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