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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平刑初字第245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3-23)



    (2015)平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农民,住平度市。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转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臧某非婚生一男孩臧真硕。2010年7月份,被告人臧某找到一办假证的手机,将臧真硕等相关信息发到该手机上,花120元钱定制了一份伪造的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给平度市公安局崔召派出所为其儿子申报出生落户,后该所工作人员发现臧某提供的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遂通知被告人臧某提供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臧某以同样手段再次伪造了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给平度市崔召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提供的两份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为伪造。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臧某非婚生一男孩臧真硕。2010年7月份,被告人臧某找到一办假证的手机号码,将臧真硕等相关信息发到该手机号码上,花120元钱定制了一份伪造的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给平度市公安局崔召派出所为其儿子申报出生落户,后该所工作人员发现臧某提供的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遂通知被告人臧某提供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臧某以同样手段再次伪造了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给平度市崔召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提供的两份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为伪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臧某到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不是网上逃犯。
    (二)被告人臧某的供述,证实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三)《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臧某提供的两份臧真硕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为伪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文军
    人民陪审员  姜进生
    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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