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邹刑初字第48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4-15)



    (2015)邹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农民,住邹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星,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学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刘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以给被害人张某安排工作需要请客、送礼名义先后骗取张某57000元。马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2014年9月22日,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银座商城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诈骗570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邹平县长山镇毛张村的张某取得联系,遂加张某为好友,经过微信聊天得知张某在济南上大学,临近毕业没有找到正式工作,便称自己认识银行领导,能通过关系把张某安排到建设银行工作。自2013年11月12日开始,被告人马某以请客、送礼名义向张某索要钱财,截止到2014年8月,多次骗取张某人民币共计57000元。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到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泰安市,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游玩,入住七天连锁酒店,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014年9月22日,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银座商城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的母亲刘某某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57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马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底11月初的时候,她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马某。马某知道她没有工作,便说自己经常和一些银行的行长、主任一起吃饭,尤其和邹平县建设银行的行长关系特别好,并说自己的爸爸和建设银行的齐行长是战友,能把她安排到邹平县建设银行上班,并且是正式的工作人员,但需要花钱。因为她是大专学历,她不放心,但马某说他一定能办成。这样,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8月6日,马某以给她找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了她57000元。她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给马某钱,有时直接给马某现金。
    马某办理了大半年也没有办成,一直让她等通知,还一直问她要钱。2014年8月18日后,她就联系不上马某了。她怀疑自己被马某骗了,就去查马某提供给她让她汇款的银行账号,发现其中的二个账户注销了。她就报警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廉某证言,证实他在中国建设银行邹平县支行营业室工作。马某曾经在劳动财税大厦的二楼建设银行干过一段时间的保安。后来,马某到银行办过几次透支卡之类的业务。他和马某见面时,马某没有问过他银行招人的事情。建设银行招人都是山东省建设银行从省里统一招录。
    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他在滨州市华军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工作。他于2013年通过朋友认识马某,马某说自己在邹平县公安局的一个派出所工作,自己家里很有钱,父母各有一辆车。2014年7月份,他妻子在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时,马某和一个女的过来,马某说过来看望他妻子,没有买东西,就给了他一张农业银行卡,经查询,该银行卡里只有6元钱。马某从来没有找他办理过任何事情。
    (三)书证
    1、案件来源一份,证实2014年8月21日,被害人张某就马某诈骗自己钱财向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的情况。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各一份,证实2014年9月22日19时30分,邹平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邹平县银座商城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后,经讯问,其供述了诈骗张某的事实。
    3、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马某出生日期、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现金明细、山东农信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单,结合被害人张某供述、被告人马某供述,证实被害人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马某现金的方式共计给马某570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马某在连锁酒店住宿记录,证实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使用骗取的现金外出游玩入住七天连锁酒店的情况。
    6、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的母亲刘某某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57000元,张某对马某表示谅解。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供述,证实他于2010年结婚后,到邹平铜矿工作了一年,之后,他没有工作。2013年下半年,他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在邹平县雪花山酒店上班的被害人张某。他告诉张某,自己能把张某安排到银行上班,但需要花钱请客送礼。在取得张某信任后,截止2014年7月份,他以给张某介绍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张某57000元。他先后到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泰安市,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游玩,入住七天连锁酒店,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诈骗57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害人准确、充分陈述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诈骗其现金共计57000元的时间、地点,并与被告人马某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诈骗57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孙艳
    人民陪审员  王燕
    人民陪审员  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萍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